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全稱是:中國陶瓷工業協會
英文名稱:ChinaCeramicIndustrialAssociation縮寫為CCIA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
本協會是由全國從事陶瓷行業及相關產品(服務)的生產、設計、科研、教育、流通、收藏及其他服務活動等的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及個人會員自愿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而依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本協會的所有會員,不分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及隸屬關系,不分公有制、非公有制,依照章程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和任務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和完善陶瓷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履行政府授權委托的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廣泛聯系國內外相關行業、企業,同業組織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努力為企業、為行業、為政府服務,促進我國陶瓷工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參與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并組織實施;
(二)受政府委托起草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發展進行指導;
(三)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四)參與行業統計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依法開展統計調查,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絡,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做好行業的信息指導與服務;
(五)實施名牌戰略,組織優秀陶瓷企業或企業家、名牌陶瓷產品以及陶瓷藝術名家、名作的推薦、宣傳;
(六)參與本行業產品標準、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及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
(七)與有關部門配合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開展行檢、行評和產品認證工作,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推薦優質產品和新技術產品;
(八)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后期評審等工作;
(九)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協調;建立行業預警機制,開展制定政策法規、保護知識產權、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和組織實施工作,維護產業安全;
(十)受政府委托,承擔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和企業資質審查工作;
(十一)組織行業的國(境)內外經濟技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與合作,舉辦展覽會、訂貨會、技術交流會、學術報告會;參與培育國內的專業市場;
(十二)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能教育和等級考核工作;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應用、科技成果的鑒定等工作;
(十三)積極參與國際性、專業性活動,擴大行業在進出口貿易、利用外資、引進設備、技術等方面合作與交流活動;
(十四)開展技術咨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進行市場預測,組織交流活動;
(十五)創辦行業刊物及網站。收集、整理、研究、編寫本行業的行業資料、史料及專著;
(十六)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和企業行為,培育專業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十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團體會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
(四)個人會員:在陶瓷及相關行業中對企業經營管理、生產技術、貿易、科研、教學等方面有一定水平并做出一定成績的企業家、工程技術人員、科研人員、教師等,或在陶瓷藝術設計方面具有專長的人員;
(五)名譽會員:對本行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有關人員(包括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及外籍人員);
(六)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協會可聘請在行業中有影響、有威望的人員任協會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顧問。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協會秘書處及協會專業委員會提交入會申請及有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享用協會提供的技術、經濟信息等資料和協會出版的有關刊物;
(四)優先享受在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提供的咨詢服務或各種幫助和指導;
(五)提出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的提案;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的章程、規章制度,執行協會決議和行規行約;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三)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管理經驗、統計資料、信息和學術論文;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團體會員重大事情及變動(企業名稱更改、廠址變遷及企業法人更換等)應及時向協會秘書處報告備案。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并按規定辦理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書及協會發的其它有關證件,退會后不得再以本會會員名義從事任何活動。會員二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單位推薦擔任本會理事或常務理事的人員,一般應是該單位現職主要領導。理事或常務理事所在單位職務發生變動,不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團體會員條件時,由接任該職務的現職領導接任本會相應職務,由該團體會員單位及時通知本會并報下一屆理事會備案。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進行不利于行業的活動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在協會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六)討論并決定協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50%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應有完整記錄、簽字并留檔保存,會議的決議和具體議事結果本會應以規范文件形式留存。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確定理事人數。理事總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實際理事人數低于理事總數三分之二時,須按照規定程序立即進行補選。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委托協會秘書處做好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工作;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通過名譽理事長、顧問、特邀副理事長;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1/3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本協會工作,在本協會行業與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較高威望,擔任過協會理事、常務理事;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熟悉行業,且有較強的事業心與組織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全面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理事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
第三十二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包括主辦、支持各類業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用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 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調。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為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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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五十一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協會黨組織意見;本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四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五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2018年12月由中國陶瓷工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中國陶瓷工業協會
2018年12月13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外大街168號朗琴國際B座1019室
綜合部:010-63305093
行業服務部:010-6330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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